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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启示下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策略研究

20171103135638来源:知识经济浏览数:1164次
摘要: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的新颖融资方式,其的发展及推广将成为无数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出路,大大缓解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筹资难题。我国知识产权质押长期滞于发展初期,发展缓慢。美日等国家在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初期,也遇到了极大阻力,其特色化的解决方案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我国正处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的尖峰,对先进而完善的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凡的意义。

  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 1. 1 研究背景。在创新驱动战略的思潮在与大量扶持政策出台下,我国近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政府政策由于资金的短缺存在着限制,中小型企业的融资筹资便成为了一个难题,许多拥有行业绝对领先优势技术专利的企业却久久停滞在孵化期,无法实现市场化、产业化,造成了技术优势的浪费; 这一现象的普遍性极大地打击了创业积极性。如不解决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题,其将成为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与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专利技术与专业知识的拥有是这些中小型企业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中不乏许多坐拥应用性和商业性较强的专利的企业直接取得了商业注资,但绝大部分的企业还是窘迫于将技术实现的所需资金的短缺之中。这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相对新颖的质押融资方式脱颖而出,其的发展运用将成为无数中小型科技企业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

1. 2 研究意义。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绿色损耗、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在当代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推崇,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新颖的融资方式也因此应运而生。这一融资模式的发展及推广将成为无数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出路,大大缓解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筹资难题。并且用知识产权来换资金的模式,将不断激发企业创新,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基础与成熟的业务流程,我国至今仍然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对支持产权的质押评估以及担保流程进行明确的规范。并且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起步较晚,1995 年才正式明确无形资产可做担保物的身份,2006 年虽然迎来了发展的高峰,但是仍然见效甚微,仍长期滞于发展期。纵观世界,美日等国家在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初期,也遇到了极大阻力,其特色化的解决方案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GDP 位列全球第二的我国正处于向创新型经济转型的尖峰,对先进而完善的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凡的意义。1. 3 我国质押融资现状。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础的是 1995 年颁布的《担保法》,在其中无形资产第一次被赋予了充当担保物的物权,我国便正式打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大门,使得知识产权质押成为了知识产权分支下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至2006 年前后,全国由多家银行开展支持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全面推进,各个地域的质押融资模式也截然不同。宋伟( 2010) 客观而严厉地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外在环境尚不成熟,我国知识产权专利结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黄亚平( 2011) 等其他大部分学者则从内部分析,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难以控制、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

  1. 美日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与改进研究的启示

2. 1 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我国专利数于 2006 年就已经全面超越了美国,并且仍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中,但是其质量与结构却缺乏合理性。专利中不到三成为民营企业所有,大部分都为高校与外企所有。而美国的专利 100% 是由企业所占有,其中不少专利也是高校所获得的,但美国成熟的专利保护制度与商业化流程,使得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能够迅速的流入市场,进行商业化,而一些落后的专利技术,则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被淘汰。我国在专利结构上应不断进行完善,专利技术设立的本质便是能够让占有者盈利,而我国高校占有着大量专利技术,并且在商业与市场消化上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可评估性是可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商业应用性都专利技术才可以准确地评估出价值。我中小型企业所申请的专利占有了民营企业专利总数的八成以上,但其中只有30% 是发明类专利,逾九成的专利技术都为企业自身实施适用,不具备普遍的应用性。如在市场上无法找到该专利的需求方,专利自然不具备评估的条件与必要。现象的存在,客观地说明了在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同时,对专利质量的提升是必要前提。

2. 2 在政府的引导下将评估职能交予市场。在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趋近成熟的发达国家,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推行初期都遇到了银行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审查过于严格、放贷率低的问题。在具备先进评估与审查机制的银行拒绝放贷的前提下,在市场上也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分担风险或者充当担保。这时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 SBA) 的政府部门出现,使得处于发展初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如沐甘霖。政府用相关款项为企业作为担保,来促使银行放贷,并且在质押业务的办理中建立起合适的质押融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系统和评估机制等。我国大部分银行机构国有制的性质,注定着政府引导在初期所起的效力将大大优于于西方国家。因此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摸索推广的现阶段,广泛的政府引导必不可少。并且政府部门掌握着当地优质中小型企业的名单,在评估机制之外对于风险也具备一定的可控性,结合信用与专项资金担保方式,可以高效地促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但专项资金应该由省级以上的部门设立,由于各地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的不平衡,由其直接出资将会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与竞争不平衡。由国家或者省级部门拨款担保,可以有效地解决该问题。政府担保与引导方式应当只应用于初期,在银行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质押业务流程后,政府应当逐步抽身,从担保人、推荐人回归于监管人的身份。只有离开了政府营造的低风险温室,其才能在市场中高效地完善与发展。在利益的角逐下,市场上会不断有评估机构的出现,对于最低的评估成本与最完善的风险评估的追求,将使这些机构以远超银行的速度来创新。并且在企业、评估机构、银行之间的基础的融资模式上,会不断地有第三方金融机构地加入与创新。

2. 3 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摸索阶段,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也因此层出不穷,但传统的收益法、成本法与市场法仍得以沿用继承并且占据了主流。收益法的与未来不确定收益的挂钩、市场法中常因专利参照物的不存在而无法评估,以及成本法对脑力劳动难以进行估价,直接造就了我现行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的效率低下。在当今的市场与学术界,对于最佳的评估方法的讨论仍未有定论。但现今普遍的观点为在对无形资产评估时应该与固定资产评估一样,将多方位因素纳入考虑。我国现行的评估方式考虑的因素过于单一,容易出现极大的偏差。我国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评估机制,在知识产权诞生成本与市场流通变现能力纳入评估体系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度、技术成熟度与发展前景以及剩余使用期限等。其中最为有效的评估因素就是市场需求度。被质押无形资产在市场上的在供求关系,直接决定了其外在价值。市场需求度高的知识产权因其的灵活变现能力,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融资时风险性也相对较低; 而变现能力较弱的无形资产权因知识产权特殊的时效性特质,在变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大幅的减值,该减值过程也并非像固定资产一样为线性,造成了质押权人有遭受不确定损失的极大可能性。

2. 4 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在近十年,我国保险业不论在风控水平还是行业规模上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担保融资的过程中,引入保险公司来对融资风险进行分担与对冲被普遍认可与使用。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拥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与业务基础,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银行可以将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适当引入,并且对于那些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同时在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中小型企业一定的贷款利率的优惠或审核标准的降低来鼓励中小型企业进行广泛地投保。保险机构的介入,不仅因其拥有完备而审慎的商业信用审查制度,在担保机构与银行体系之外,再次降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的风险; 并且在质押人破产或无力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保险的赔付来弥补一定的未实现债权,分散了知识产权担保体系中的信用风险,履行了保险机构的职责,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的稳定性。在保险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把关的同时,银行与政府机构也应当设立一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的准入机制,在对中小型企业信用、盈利能力进行广泛评估的标准上,对其进行信用分级,在其商业信用的评估体系上,对融资风险进行再分散。如美国政府构建了完善的信贷评估体系,对不同等级的中小型企业能够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的金额做了明示。在这样的分级体系下,到中小型企业向银行提出融资请求额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承受的风险实际上已经是可控的了,政府的分级制已经对风险进行了大量的回退。并且该分级制度的实行,与融资金额、流程简繁程度的挂钩,直接对一些中小型企业的商业信用与商誉的建立有良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优化了政府与中小型创新企业的关系。市场自律是提高金融机构的建设与完善的基础条件,这样才能使金融机构和市场监管工作共同合作,以此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金融风险防范的工作中,市场自律能够加强对市场经济和金融机构的约束。在一定基础上能够使金融改革制度执行的更加彻底,承担起金融行业应有的责任。在新常态的影响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提出更好的模式来平衡政府与金融行业的关系,打破原有的尴尬地位,也使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保护金融安全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经济新常态的到来已成定局,金融行业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在新常态的影响下,使金融业的风险不断的增加,甚至使金融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制约,这时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成为了重要的解决方式,它能够使金融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也使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避免金融行业带来的风险,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与改革需要相关人员的共同参与,这样才能在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将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扼杀在萌芽中,建立起全面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可见本次对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费防范的探究有着现实意义。